第231章 犯罪行为分析(第2/3 页)

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英美各国的犯罪学主要从广义,欧陆各国学者多从狭义,日本学者不常用犯罪学而用刑事学一词,倾向于广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基本原理,犯罪是指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犯罪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和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犯罪现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变化。从语源上说,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是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1851~1934)。他在1885年问世的一本着作就叫作《犯罪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其社会历史条件的。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侧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在这种学说中,犯罪统计学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述两类学说都有其侧重点。其中,从个人和社会环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侧重的学者也不少。

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

在十八中纪中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Cesare Beccarial、边沁及其它的古典学派思想家指出:人拥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意志。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快乐避免痛苦,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付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而(严重的)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斯时,很多法律上的变革相继出现,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美国的法制的发展等。

这属于典型的古典学派研究范畴,可以明显地看出其倡导自由与愉悦之风。因此,人们往往会通过某些行为来宣泄自身情绪。不仅如此,对于那些犯下错误之人,他们亦采取相当严厉的惩罚手段。这种理念既彰显出对人性的尊重,又强调了社会秩序的维护,旨在追求一种平衡之道。在这样一个环境中,个体能够充分表达自我,但同时也要为自己的言行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