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5章以柔克刚是儒家 求月票(第2/3 页)

天朝之梦 大罗罗 579 字 2024-02-22 21:31:30

宪法第四条则规定:大明天子拥有立法之权,立宪会议须协赞天子行驶立法权。

第五条则规定:天子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六条则规定:天子召集大明立宪会议、各省、府、县公局,其开会、闭会、停会及大明立宪会议之解散,皆以天子之命行之。

第七条则是:天子为保持国家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可发布替代法律之敕令,此敕令应于公布之后30日内交由立宪议会讨论并且提出建议。

第八条规定:天子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谕旨,但未经立宪议会讨论及建议,以谕旨改变法律。

第九条规定:天子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条则是:天子统率陆海军。

第十一条规定:天子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二条则是:天子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三条又规定:天子宣告戒严。戒严要件及效力,由相关法律规定之。

第十四条规定:天子授予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五条规定:天子命令大赦、特赦、减行及复权。

第十六条规定:天子继承依照王室典范之规定实行。

第十七条规定:天子年幼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天子之责,须由摄政依王室典范之规定,以天子名义行使大权。

“君权是太盛了些。”

这些条款,罗泽南当然是倒背如流,他苦苦笑道,“明清两朝二十几个君王当中,有如此之权的,大概只有本朝的太祖、成祖两位皇帝了。”他叹了口气,“若只是君权强盛也罢了,可是宪法第二章所规定之民权也是颇重的。”

《钦定大明宪法》的第二章一共有十五条,规定的是大明臣民之权利义务。而且这个臣民的概念却极为广泛,凡是士农工商,三教九流,皆属臣民。有当兵、纳税之义务。都有依据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出任文武官职及其他职务。所有臣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讯及处罚。除法律规定情况之外,臣民的居住、迁徙之自由不受侵犯,臣民的财产不受侵犯,臣民的书信秘密不受侵犯。另外,臣民在遵守相当之礼貌并遵照所定规程,得实行请愿之权。

其实这《钦定大明宪法》中所规定的臣民的权